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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關于規范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文件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本省戶籍且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齡津貼,且由民政部門統一發放。原按平政發〔2015〕183號、平政辦〔2018〕106號等文件規定,由人社部門在城鄉居保養老待遇中發放的高齡津貼部分(也稱高齡補貼,標準為80-89周歲50元/月,90周歲以上100元/月)將統一改由民政部門發放,2023年3月1日起人社部門不再發放。目前全縣已啟動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交接工作,請關注相關變化。 1.問:高齡津貼的發放標準有沒有提高? 答:從2023年1月1日起,高齡津貼最低發放標準由原來的50元/月調整至60元/月。調整后發放標準:平陽戶籍80周歲-89周歲高齡津貼60元/月;90周歲-99周歲100元/月;100周歲及以上500元/月。 2.問:本次發放標準調整,是否高齡老年人都有增發10元? 答:高齡津貼最低發放標準提高后,80至89周歲享受城鄉居保養老待遇的老年人每月增發10元,從50元提高至60元;除在城鄉居保養老待遇外的80至89周歲老年人每月補發60元,1-2月共補發120元。因90周歲及以上享受城鄉居保養老待遇的老年人原來發放的高齡津貼已超過省定的60元/月,此次不再調整;除在城鄉居保養老待遇外的9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月補發100元,1-2月共補發200元。 3.問:高齡津貼新標準什么時候調整發放到位? 答:2023年1-2月,全市高齡津貼按原發放標準、原發放途徑進行發放。從3月份開始,各地陸續完成交接工作,社保部門停發,民政部門統一發放,并一次性補足從1月起至移交前的差額部分。 4.問:老年人的高齡津貼全部移交民政部門發放后,發放時間和銀行賬戶是否會有變化? 答:社保部門發放時間一般為每月8日,民政部門發放時間一般為每月20日。民政部門發放高齡津貼的賬戶原則上為本人市民卡關聯的金融賬戶,故移交后部分老年人的發放賬戶會發生變動。 5.問:老年人戶籍變化會不會影響到高齡津貼的發放? 答: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71號),高齡津貼發放只面向浙江戶籍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戶籍轉至省內其他設區市的老年人,按照戶籍地高齡津貼標準由戶籍地民政部門發放,戶籍轉至省外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齡津貼。 原在社保部門有發放高齡補貼的老年人,在發放部門移轉后,將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71號)執行,只面向平陽戶籍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戶籍轉至縣外的老年人,按照戶籍地高齡津貼標準由戶籍地民政部門發放,戶籍轉至浙江省外的老年人,不再享受浙江省高齡津貼。 6、問:高齡津貼需要申請嗎? 答:不需要,民政部門采取數字化自動發放模式發放高齡補貼,無需申請。 7.問:關于高齡津貼發放有關問題,需了解更多詳情的,可咨詢哪些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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