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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公安(分)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高質量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41號),經市政府同意,溫州市公安局決定對2022年8月11日發布的《溫州市戶口遷入規定》(溫公通〔2022〕41號)的部分內容做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項“5.經其他職能部門認定并由同級政府批準的緊缺型崗位技能人員”修改為“5.經其他職能部門認定的緊缺型崗位技能人員。” 二、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城鎮地區家庭戶戶主的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的直系親屬、子女的配偶,可以將其同一縣、市(市區)內的戶口投靠遷入”。 三、第七條第二項“(二)在市區城鎮地區居住滿6個月、持有居住證并繳納社保的人員,可在居住地城鎮地區落戶,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戶。已在縣(市)城鎮地區居住滿6個月的人員,可在當地落戶,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人員,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戶。”修改為“(二)在市區城鎮地區居住6個月以上或持有效居住證的人員,可在居住地城鎮地區落戶,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戶。在縣(市)城鎮地區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可在當地落戶,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戶”。 四、第十一條第五款“本規定所稱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指居住房屋出租人按照《溫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手續的租賃居住房屋。”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指居住房屋出租人按照《溫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手續的租賃居住房屋,或者持有居住房屋合法所有權證并已經向公安機關登記租賃房屋信息的租賃居住房屋”。 五、第十二條“本市戶口遷移實行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互認,在省內任意地區的居住和就業年限,申請居住證或者申報落戶時納入當地累計認可。”修改為“本市戶口遷移實行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互認,在長三角地區的居住和就業年限,申請居住證或者申報落戶時納入當地累計認可”。 本決定自2024年9月1日實施。 附件:溫州市戶口遷入規定 溫州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溫州市戶口遷入規定 (2022年8月11日溫公通〔2022〕41號發布施行,根據2024年8月1日溫州市公安局《關于修改〈溫州市戶口遷入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鎮化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20〕28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6〕26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打造千萬級常住人口城市的若干意見》(溫政發〔2020〕2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申請戶口遷入溫州市適用本規定。 國家、省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第四條 ?戶口遷入本市分為人才引進落戶、親屬投靠落戶、居住社保(就業)落戶、政策性落戶四種類別。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人才引進落戶: (一)《溫州市人才分類目錄》中所列人才,大專(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以及35周歲以下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學歷或中級工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可以在本市城鎮地區先落戶后擇業。 (二)前項之外的下列人員,可以在就業地(居住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1.經人才辦認定的創新團隊和創業項目成員。 2.經宣傳部門認定的文化文藝團隊成員。 3.經科技部門認定的科學技術獎完成人。 4.經體育部門認定的競技體育優秀后備人才。 5.經其他職能部門認定的緊缺型崗位技能人員。 其中遷入市區的由市級相關部門出具認定證明,遷入縣市的由縣級相關部門出具認定證明。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親屬投靠落戶: (一)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包括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下同)可申請投靠落戶; 父母為本市城鎮地區家庭戶口的,其成年子女可投靠(照顧)遷入。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請投靠落戶。 (三)成年子女為本市城鎮地區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請投靠落戶。 (四)城鎮地區家庭戶戶主的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的直系親屬、子女的配偶,可以將其同一縣、市(市區)內的戶口投靠遷入。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居住社保(就業)落戶: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落戶。 (二)在市區城鎮地區居住6個月以上或持有效居住證的人員,可在居住地城鎮地區落戶,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戶。 在縣(市)城鎮地區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可在當地落戶,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戶。 (三)在市區同一用人單位就業并繳納社保滿6個月的人員,可在市區城鎮地區落戶。退役軍人可不受年限限制。 在縣(市)城鎮地區就業的人員,可在當地城鎮地區落戶。 (四)在本市城鎮地區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人員,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區集體戶落戶。 在本市投資創業并繳納稅款的人員,可以在投資納稅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五)大中專院校畢業、軍人退出現役等原因未落實就業的人員,可以將戶口遷回入學(伍)前或現家庭戶口所在地。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政策性落戶: (一)經批準調入本市工作的,或被正式錄用的在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二)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同意的駐本市部隊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可在部隊駐地落戶。 (三)本市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可以申請戶口從省內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現家庭所在地。 (四)被本市或其他地方的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部門評定獲得相關稱號未超過3年的下列人員,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1.獲得勞動模范稱號的。 2.獲得道德模范稱號的。 3.獲得優秀農民工稱號的。 4.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 5.獲得“最美”系列榮譽稱號的。 6.被評為志愿服務先進典型的五星級志愿者。 (五)參戰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烈士子女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六)經市紅十字會認定的,對促進溫州市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遺體、組織)捐獻事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穩定住所內落戶。 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在同意被投靠的親友戶內落戶。 不具備前兩款條件的,可在被錄(聘)用單位集體戶、人才集體戶落戶。 不具備前三款條件的,可在經常居住地的社區公共集體戶落戶。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遷入戶口的人員,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隨遷落戶;本科以上學歷人員隨遷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經單位同意后可以落戶單位集體戶或者人才集體戶。 市本級、各縣(市、區)應設立人才集體戶,為本規定第五條所列的各類人才落戶提供快速便捷服務。 規上工業企業、規上服務業企業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按需向企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企業單位集體戶。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戶口遷入溫州市,是指市外戶口遷入溫州及溫州市內各縣、市(市區)之間的戶口遷移。 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經常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給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權的公共租賃住房。 本規定所稱就業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所在行政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規定所稱直系親屬指與本人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本規定所稱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指居住房屋出租人按照《溫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手續的租賃居住房屋,或者持有居住房屋合法所有權證并已經向公安機關登記租賃房屋信息的租賃居住房屋。 第十二條 ?本市戶口遷移實行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互認,在長三角地區的居住和就業年限,申請居住證或者申報落戶時納入當地累計認可。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存在欺騙、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并通知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第十四條 ?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等情形應當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關于戶籍管理方面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 ? 【下載附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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