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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20-2024-0003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加強項目科學規范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經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研究通過,現將《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平陽縣農業農村局 ?????????平陽縣財政局 2024年6月12日 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范、高效和公正管理,根據《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科發〔2023〕1號)、《溫州市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溫科發〔2020〕5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平陽縣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以下簡稱:科技強農項目)是指根據《平陽縣人民政府與溫州科技職業學院合作共建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合作協議》,由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立項,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先進適用技術創新攻關與示范推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軟科學研究等科技強農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強農項目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四條?根據《平陽縣人民政府與溫州科技職業學院合作共建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合作協議》,使用項目經費實施其他農業科技項目的,另行制定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科技強農項目管理由研究院負責,接受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監督指導。 第六條 縣農業農村局主要職責: (一)監督指導研究院開展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中期檢查、驗收等工作。 (二)審定研究院制定的項目及經費管理等制度。 (三)審定項目立項、資金撥付等重大事項。 (四)審定項目重大變更和終止實施等。 第七條 縣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年度財政項目經費預算管理、下達。 (二)會同縣農業農村局和研究院組織實施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相關工作,重點做好績效目標審核、績效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監督項目財政經費的使用。 第八條 研究院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中期檢查、驗收等。 (二)完善項目和經費管理制度,加強科研信用管理。 (三)加強項目規范管理,及時撥付項目約定的科研經費,督促項目自籌資金到位,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任務。 (四)審核項目的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審核項目驗收材料。 (五)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組織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七)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及經費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申報項目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立項后應及時簽訂項目合同書,嚴格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自籌經費,落實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及時完成項目任務和目標。 (三)負責按規定合理統籌安排使用科研經費,及時為科研項目負責人辦理預算調整和其他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的必要手續。 (四)自覺接受研究院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開展項目實施的階段性自查,及時反饋項目的實施進展、取得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五)及時報告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六)項目完成后按規定申請驗收,提交項目驗收報告、登記成果、填報相應項目統計報表等。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條 研究院會同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行業專家、主管部門等圍繞平陽縣農業經濟、產業發展需求,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及建議,確定重點研究領域,凝練形成目標明確的主攻方向,并組織編制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應當明確擬解決的技術、可量化考核的任務和績效目標、項目組織申報要求、項目遴選方式、申報程序等,由縣農業農村局公開發布。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原則上應為在國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運行管理規范的高校院所以及其他具備科研開發或科技服務能力的企事業單位。 (二)申報人必須依托單位進行申請,項目負責人須是本單位在職人員且在項目實施期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院士、特級專家除外),一般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研究生學歷,碩士研究生需要有兩年及以上相關研究經驗。 (三)項目申報需立足或依托平陽縣現有產業基礎和實體(包括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等1家以上)。 (四)申報單位和申請人根據申報指南自擬題目,認真填寫有關申報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預期目標任務、技術指標、產出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和成果提供形式要清楚、明確,并在項目驗收時可用于考核和評價。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限項要求。 (一)同一項目負責人承擔在研科技強農項目最多為2項。 (二)同一項目負責人當年度立項科技強農項目最多為1項。 (三)申報時有在研項目逾期未驗收,或仍處于科研誠信懲戒期內的單位和項目或課題負責人不得申報。 (四)嚴禁將研究內容相同的項目,采用“改頭換面”形式同年或先后多頭申報。 第十三條 科技強農項目根據產業發展重要性、創新性、效益性分為重大、重點、一般三類項目,資助標準:重大項目為30萬元以上;重點項目為10萬元以上且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一般項目為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第十四條 項目實行線下申報。申報單位填寫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四章 評審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采取內部評議、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既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咨詢作用,又體現行政部門的戰略引導和綜合統籌作用,確保評審過程的公平公正、評審結果的科學精準。 第十六條?形式審查。由研究院對申報單位和項目申請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關證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齊全、規范等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項目將提醒申報單位和項目申請人及時修正。 重點核實申報單位法人信息、項目組成員身份證信息,對比申報單位法人、項目申請人社會信用記錄,排查一題多報現象。對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為的,不予通過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入項目正式評審。 第十七條?項目正式評審按以下程序開展,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一)內部評議。由研究院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相關科室根據平陽縣農業農村發展實際,對項目實施依據、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成果、項目基礎和條件等情況進行打分分檔,分別為:優先推薦(≥80分)、保留推薦(≥60分且<80分)、不推薦(<60分),保留推薦及以上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且保留推薦比例不超過30%。 (二)專家評審。組織專家召開會議對項目進行論證評審。 會議由研究院院長主持,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圍繞承擔單位研發能力和研發投入、項目實施是否符合目標要求、是否具備相應的創新條件和能力、經費預算是否合理、技術路線是否切實可行、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可行性等對項目進行評分,分別為:A級(≥90分)、B級(≥75分且<90分)、C級(<75分),并對項目實施總經費及實施內容提出建議。 (三)提出入庫建議。縣農業農村項目評審會以專家評審結果為基礎,圍繞科技創新戰略任務契合度、產業發展對項目的需求度、項目實施的緊迫性等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報縣農業農村局領導班子會議研究。 (四)立項決策。縣農業農村局領導班子會議對擬立項項目與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項目評審程序的規范性等進行審議,作出是否立項的決策。 第十八條 縣農業農村局領導班子會議作出立項決策后,相關項目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研究院邀請專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根據公示和復議結果,確定立項項目并由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財政局聯合下達立項文件。 第十九條 研究院應當在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項目經費預算,報縣財政局審核。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實施期限根據項目實施實際需求在合同(任務)書中約定,一般不超過3年。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承擔資格。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合同(任務)書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目標任務及績效指標。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同書變更管理。項目實施期內,出現下列情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經研究院審核后,提請縣農業農村局變更合同書有關條款,但合同書規定的考核指標不予調整。 (一)項目負責人調離原單位或無法履職等,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因重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 (三)項目合同實施期限需要延長的,應在合同實施期內提出延期申請,每個項目延期申請不超過1次,時間不超過12個月。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變更合同書內容的。 為擴大科研人員自主權,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合同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并按規定自主調整項目組成員。上述調整由項目負責人向研究院事先報備。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要事件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目標任務、績效指標等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修改,應及時向研究院報批。 第二十四條 科研項目合同書終止實施的申請。 科研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申請終止項目實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二)項目研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項目研發取得了目標產品,但由于市場變化進一步產業化應用沒有意義的。 (四)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需終止實施的項目,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在科研項目實施期內或實施期限到期后的3個月內提出,并附項目總結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表等材料,經研究院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縣農業農村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完善項目中期檢查制度。項目由研究院負責組織開展檢查工作,及時了解項目執行進展情況和績效目標任務實現程度,發現和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對項目能否完成任務目標做出判斷。對項目實施不力的,要加強督導。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暫停項目實施,并視整改落實情況作出是否繼續實施的意見。問題特別嚴重的,可提出撤銷項目立項,終止項目實施的意見。中期檢查方式包括會議或現場檢查等。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暫停撥付后續財政補助資金。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財政局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要求實施項目的,按規定作出限期整改、終止項目實施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補助資金一般采用分期撥款的方式。實施期為2年及以下的,首期撥付50%,中期檢查通過后撥付50%;實施期2年以上的,首期撥付40%,第一、第二期檢查通過后分別撥付30%、30%。 第二十七條 在研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研究院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緩撥經費、停止撥款、通報批評、強制終止或撤銷項目等處理。 (一)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簽訂項目合同書的或擅自變更項目合同書內容的。 (三)項目執行不力,未按項目合同書要求開展研究開發工作的。 (四)項目無故逾期3個月以上未申請驗收的。 (五)無故不接受研究院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審計與評估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或注銷的。 (七)項目經費使用違反有關經費管理規定的。 第六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經費應用于與該項目活動直接相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九條?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第三十條?間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包括管理費和績效(激勵)支出。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比例不超過 30%。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管理費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管理費用等安排的有關支出。績效(激勵)支出是指為提高科研人員工作績效安排的激勵費。間接費用的使用及管理一般參照項目承擔單位間接費用內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在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經費預算如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設備費預算如需調劑,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研究院根據現有設備的配置情況、項目的實際需求進行審核后,報縣農業農村局審批;勞務費、業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結項時報研究院備案;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負責人可調減績效(激勵)支出用于直接費用。 第三十二條?承諾提供自籌資金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履行合同或任務書的約定,及時落實自籌資金。在保證項目正常實施并完成約定指標任務的前提下,自籌經費額度經研究院審核,縣農業農村局同意,可根據項目實際需求進行適當調整,自籌經費納入項目經費統一管理。 第三十三條?科研人員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禁止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捐款、替助、投資以及任何方式變相謀取利益的各種獎金、福利等國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合理安排使用科研經費,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支出及資產管理制度。對于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立項并簽訂項目合同書的科技強農項目,均應進行項目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書規定的實施期內或實施期滿3個月內向驗收組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項目驗收以合同(任務)書為主要依據,由研究院負責組織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對約定的考核指標、績效指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和不通過。 (一)驗收形式 項目以促進平陽縣農業產業提升、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等實際效果作為驗收標準,形式包括會議驗收和現場驗收。 1.會議驗收: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合同規定時間內向研究院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并按要求和合同規定內容提交驗收資料。研究院按規定要求,對項目驗收相關材料形式審查合格后,選擇相關行業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組成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并提出專家組驗收意見。 2.現場驗收:項目組提交驗收技術總結報告、工作總結報告以及相關品種、產品、論文、專利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向研究院提請現場驗收。研究院同意現場驗收后,邀請3名以上相關人員組成現場驗收組,到項目實施現場進行現場驗收。驗收組成員當場簽署驗收意見。 研究院根據驗收組意見提請縣農業農村局項目評審會、領導班子會議決定是否給予通過驗收,驗收通過的發放項目驗收證書。 (二)驗收材料 申請驗收的單位應提交的驗收材料包括: 1.項目驗收申請書; 2.項目合同書; 3.工作總結報告; 4.經費決算表(由單位財務蓋章) 、項目審計報告; 5.相關證明材料; 6.合同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驗收結論 1.經專家組驗收,驗收意見認為完成或基本完成項目合同確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或基本合理的項目,或經書面審核合格的項目,經審議通過驗收。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1)合同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未完成的。 (2)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3)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3.對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提前終止項目,由研究院主動結題處理。 (1)因不可抗拒因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2)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3)項目到期但承擔單位無故不申請驗收,或經通知后仍不及時申請驗收的項目。 (4)項目承擔單位因搬遷、破產等原因,且未給研究院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造成失聯的。 第三十六條?驗收認定為結題、不通過以及終止實施的項目,財政結余經費和經審計使用不合規經費按原撥付渠道予以收回。違規使用財政資金情節嚴重并被勒令終止實施的項目、被撤銷的項目,應當追回項目經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科研成果歸屬。本項目經費產生的一切科研成果歸項目承擔單位和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共同所有。科研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平均分配。論文、專利等科研成果需標注“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提升項目”及項目編號,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為項目完成人第二掛靠單位。 上述科研成果包括論文、專利、著作、出版物以及各類科研獎項等。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上級管理辦法有沖突的,參照上級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7月12日起開始施行,由研究院負責解釋。原《平陽縣科技強農產業研究院產業提升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平農發〔2023〕97號)同時廢止。 平陽縣農業農村局辦公室 ????????????????2024年6月12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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