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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30326002535017W/2025-1010455375 主題分類 水運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平陽縣政府辦公室
          生成日期 2025-12-30 其他信息
          文號 有效性 有效

          平陽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浙江省平陽縣下廠漁港港章的通知


          平陽縣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發〔2025〕18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平陽縣下廠漁港港章》已經縣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平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平陽縣下廠漁港港章

          目??錄

          一、總則

          二、漁港概況

          三、漁港組織管理及相關監管機構

          四、漁港經營管理

          五、漁業船舶管理

          六、漁港港區管理

          七、漁港環境保護

          八、漁港信息化管理

          九、漁港應急處理

          十、禁止與限制

          十一、附則

          浙江省平陽縣下廠漁港港章

          一、總則

          1.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下廠漁港(以下稱本漁港)管理,維護漁港正常秩序,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及漁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漁港水域環境污染,推進漁港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港章。

          2.適用范圍

          凡在本漁港區域范圍內停泊、避風、航行、作業的漁業船舶、車輛,及從事漁港運營管理、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應遵守本港章的規定,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落實本漁港區域范圍內漁業船舶監督管理工作。

          二、漁港概況

          3.漁港位置

          本漁港位于鰲江北岸,隸屬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鰲江鎮。

          4.漁港自然條件

          平陽縣屬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區,多年平均氣溫18℃,年平均降水量在1721.7毫米,降水量季節分布很不均勻,主要集中在3—9月份。冬季盛行NE-NW風,春季風向多變,無明顯占優勢的風向,夏季則以SE、W風為主,風速不大,秋季以N、NNE向風為主。影響本地區的熱帶氣旋平均每年2.5次,主要集中在7—9月份。年大霧(能見度小于1k米)日數最多為55天。

          本區域潮汐呈現明顯的半日潮特征。漲、落潮歷時相差較大,落潮歷時大于漲潮歷時,平均達4小時。由于河口呈喇叭形,漲潮流工程海域的潮汐動力條件較強。港內平均潮差4.23米,有效波高可達2.41米。漁港內平均水深4米,最大水深6米。底質包含淤泥、淤泥質粘土、粘土、粉質粘土等。

          5.漁港范圍

          漁港總面積為69.23萬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積47.3萬平方米,陸域面積21.93萬平方米。具體界址點坐標詳見港界圖。

          6.漁港岸線

          本漁港岸線全長1700米。

          7.漁港組成

          (1)漁港水域:港池寬50—110米不等。漁業漁船并排停泊不超過6艘。

          (2)漁港陸域:漁港港界內陸域設施包括下廠漁港管理用房、浙南鰲江海鮮冷鏈數智物流中心等。

          (3)漁港設施:下廠漁港現有高樁固定式碼頭2座,一期碼頭長230米,寬12米,6個泊位,含引橋3座;二期碼頭長185米,寬12米,5個泊位,含引橋2座;浮碼頭3座,長110米(其中50米×12米×2.5米躉船1座,30米×7米×2.5米躉船2座)。

          三、漁港組織管理及相關監管機構

          8.本漁港主管部門

          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是本漁港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港建設規劃等工作,依法對漁港、漁業船舶進行監督管理。

          9.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及港務管理機構

          平陽縣下廠漁港綜合管理站為本漁港的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本漁港設立辦公場所,駐港辦公,對本漁港、漁業船舶實施監督管理。

          漁港港務管理機構為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或由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負責本漁港的港務管理工作。

          10.其它監督管理部門

          在本漁港從事經營管理的經營人(如從事漁獲物交易等漁業產業的經營人),應當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漁港經營管理

          11.漁港經營管理范圍

          本漁港設施分為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權屬歸平陽縣人民政府。平陽縣人民政府可以將公共服務設施通過招標、談判等方式委托給漁港經營人進行經營,漁港經營人根據委托經營管理協議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和維護。

          對商業設施,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實施經營許可。商業設施投資人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享有使用權、收益權。

          12.漁港經營人

          在本漁港從事經營管理的經營人(如從事漁獲物交易等漁業產業的經營人),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3.漁港經營人基礎義務

          漁港經營人應根據協議或許可核定的內容,制定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保障漁港設施的正常運行;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報港區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14.漁港經營人的安全責任

          漁港經營人應對協議約定范圍內的風險隱患監測、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進行明確。

          五、漁業船舶管理

          15.進出本漁港的漁業船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按規定標示船名號、船籍港。

          (2)有效船舶證書:國籍(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輔助許可證)。

          (3)按規定配齊船員、職務船員,并持有相應有效的適任證書。

          (4)漁業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各種有關安全的重要設施及通訊、導航、救生、消防、信號等設備按規定配備齊全,且處于良好使用狀態。

          16.漁業船舶進出港

          本漁港實行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凡進出漁港的漁業船舶(船長12米及以上)事前按規定主動通過“進出漁港報告系統”報告抵離港時間。船長為漁業船舶進出漁港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并對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進港報告內容包括:擬進漁港、擬進港時間、配員情況、漁獲物品種和數量等。

          出港報告內容包括:擬出港時間,配員情況,安全救生、消防、通導、信號等安全裝備配備情況,攜帶網具類型和數量情況等。

          因天氣或應急等特殊原因,如臺風、漁業船舶故障,不能按規定程序報告的,應在進出港后24小時內補辦報告手續。

          進出本漁港的非漁業船舶參照上述報告內容,向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漁業船舶提交進出港報告后,未收到反饋信息,應主動聯系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理。

          17.漁業船舶監督檢查

          進出本漁港的漁業船舶,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須對其漁業船員的持證情況、任職資格和資歷、履職情況、安全記錄等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需對船員等進行現場核驗。

          18.其他

          港澳臺漁業船舶進出本漁港,除按規定接受聯檢以外,應遵守本港章的管理規定,并服從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管理。

          外國籍船舶進出本漁港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漁港港區管理

          19.漁港港區設置管理

          本漁港港區的設置、劃分和調整,由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會商相關部門確定。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利用漁港信息化系統對港區進行管理。

          20.漁港公用設施及管理

          本漁港公益性維護與歲修以公共投入為主導,所需資金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并積極爭取上級財政資金的支持。

          在本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除依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外,應當報請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批準。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事先發布航行通告。

          擅自設置、侵占、損壞并影響漁港安全設施的,由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會商各職能部門,依法責令限期內拆除或清理并承擔賠償責任。

          凡在港區內撈獲的漂浮物及其它器材物品,應交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理。

          21.捕撈漁獲物定點上岸管理

          本漁港實施捕撈漁獲物定點上岸管理制度。定點上岸碼頭的設置、劃分和調整,由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根據港區碼頭分布、漁民交易習慣情況而確定。

          22.港區裝卸作業管理

          在本漁港進行裝卸作業的漁業船舶,應在規定的區域和碼頭進行有序裝卸和運輸。其他進入漁港碼頭和漁港設施的車輛或人員,應當服從漁港經營人的指揮調度。

          23.漁業船舶靠泊管理

          大型漁業船舶(船長24米及以上)在碼頭并排停靠,原則上不應超過4艘;如有特殊情況,由漁港經營人統一安排靠泊。裝卸或補給完畢后,漁業船舶應及時離開碼頭。

          24.漁業船舶停泊管理

          漁業船舶在本漁港港區停泊,應遵守駐港漁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留有緊急疏散通道,留足值守船員,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可正常移泊、航行。值守人員上下船時按要求穿著救生衣,緊急疏散時須服從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現場調度和管理。

          25.漁業船舶加油作業

          本漁港陸域的供油設施,包括但不限于石油供應站、點等,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符合危化物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在漁港區域從事非法加油活動。

          對在本漁港水域內從事加油作業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管,應參照國家交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港口危化物安全監督管理的要求,由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

          七、漁港環境保護

          26.漁港環境管理

          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本漁港港區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并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件。

          在本漁港內進行生產作業、停泊的漁業船舶和所有從事經營的人員及車輛等,均應依據相關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采取有效方法,防止對漁港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

          經有關機構批準,在本漁港開展工程項目建設的,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漁港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依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在本漁港建設危化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專用場所的,應事先取得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建設。

          27.漁業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需在本漁港處置的漁業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壓載水等,以及漁業船舶固體廢棄物,由漁港港務管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公平競爭方式委托的有相關資質的經營企業進行統一接收處置。

          28.相關作業防污染控制

          在本漁港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供油、打撈等作業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操作規程,落實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業前將作業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和船舶名稱等信息向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作業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補報。

          29.漁業船舶有害垃圾的接收處理

          當需要處理的漁業船舶垃圾中含有毒有害或者其它危險成分時,船長應在處理前向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備,并向接收處理單位提供此類物質的品名、數量、性質及處理注意事項。

          來自疫區漁港的漁業船舶垃圾在提交接收處理前,船長應向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備,并向衛生防疫、檢驗檢疫等部門提出申請,不得擅自處理。

          30.相關行業的接收處理

          在本漁港開展船舶修造、打撈、拆解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應裝備防污染器材,具備船舶垃圾接收、清運、消納能力及設備,依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由其所屬的經營人負責清運和處理。

          八、漁港信息化管理

          31.漁業漁政主管部門信息化管理職責

          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本漁港信息化管理,并組織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建設,以提高對漁業船舶通訊、安全監管、應急救助、防災減災等的信息化處理能力。

          32.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信息化管理職責

          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逐步建設智慧漁港平臺,重點建設漁船身份識別、船位動態監管、漁港視頻監控、語音通訊保障、漁民生活服務、漁獲物定點上岸、港區防災減災、環境污染防治、公共信息發布、臨港產業等重點設施,建立配套制度體系。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同涉海涉漁相關單位共享的信息應包括但不限于事故信息、險情信息、應急處置信息。

          九、漁港應急處理

          33.應急事件管理

          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海損事故的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預案和預防自然災害預案,應報平陽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34.應急救援與處理

          漁業船舶海上遇險時,應當及時發出求救信號,向海上搜救中心、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組織自救、互救。有關機構接到求助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報告,由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報告。漁業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水上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水上安全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漁業船舶接受調查處理期間未經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離港。

          35.防臺風應急處理

          根據省市防指或漁船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發布的防臺警報等級,需要在本漁港港區內采取相應應急響應措施的,由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及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防臺風期間,漁業船舶船長、漁港經營人、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等應服從平陽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漁港港務管理機構的指揮調度。

          36.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本漁港內各相關單位、個人應配合衛生防疫、檢驗檢疫等部門,做好漁港救災防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發生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有關個人、單位和漁業船舶應立即采取有效方法,并報告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衛生防疫、檢驗檢疫等部門。

          十、禁止與限制

          37.港界管理禁止與限制

          本漁港港界一經批準,漁港的港區、港界、陸域、水域、碼頭及其設施與功能受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漁港的陸域、水域范圍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8.占用補償

          因建設確需占用本漁港陸域、水域及漁港設施的,經縣級以上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相關部門審核。影響漁港功能的,占用者應當給予相應補償或者異地重建。

          39.港區管理禁止與限制

          禁止在本漁港內進行船舶試航,包括滿負荷的船速測試、操縱性試驗、主機和輔機性能試驗等。

          禁止在本漁港公共區域隨意堆放貨物、器材和晾曬漁網魚貨等。

          禁止在本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燃放煙花爆竹等危險活動。

          本漁港港池內嚴禁游泳、釣魚、電魚、毒魚、炸魚等活動。

          40.航道管理禁止與限制

          在本漁港港區航道內應使用安全航速,禁止使用不適合當時能見度、風、浪、流狀況及危害其他船舶操縱環境的航速。

          禁止在本漁港航道及其附近灘地、岸坡進行不利于航道維護或者有礙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種植、構筑建筑物等活動。

          禁止在航道、港池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垂釣、養殖等生產活動。

          禁止漁業船舶在水下電纜、管線、海底設施等規定范圍內拋錨和停泊。

          禁止漁業船舶在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范圍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單線航段會船、追越。

          禁止一切危害電纜、管道或隧道安全和助航標志工作效能的行為。

          41.漁業船舶進出港禁止與限制

          進入本漁港的漁業船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核查,核查后仍未達到安全標準或不作處理、糾正和改善的,可禁止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

          (2)漁業船舶處于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

          (3)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

          (4)漁業船舶超載(包括超重、超高、超寬等違章裝載)或違章搭客;

          (5)未向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

          (6)駐港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況;

          42.危化物作業禁止與限制

          禁止在本漁港碼頭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化物。

          43.環境保護禁止與限制

          禁止任何船舶或設施向本漁港水域排放殘油、廢油、油性混合物、廢酸、廢堿、貨物殘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漿和其他超標有毒、有害物質。

          對港區和水域造成污染、損害漁業資源、阻滯水流等責任者,應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清除費用。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附 ?則

          44.本港章未作規定的事項,按上級規定執行。本漁港港界圖附后。

          45.施行日期

          本港章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平陽縣人民政府關于頒布平陽縣下廠漁港港章的通知》(平政發〔2017〕137號)同時廢止。

          附件:浙江省平陽縣下廠漁港港界圖

          附件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30日印發

          平政發〔2025〕185號 平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平陽縣下廠漁港港章的通知(CPYD00-2025-0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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