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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陽縣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第1號 近期,我縣持續高溫晴熱天氣,缺少有效降水,已出現氣象干旱現象,森林火險氣象等級極高。為切實保護我縣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發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自發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3日。 二、禁火區域 全縣林地及距林緣50米以內的區域。 三、禁止內容 (一)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和林緣區。 (二)禁止焚燒田埂草、燒稻草、燒草木灰積肥、廢舊地膜、垃圾。 (三)嚴禁在林區及林緣區吸煙、生火取暖、燒山驅蜂驅獸及野炊。 (四)嚴禁在林區及林緣區進行祭祀活動時焚香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 (五)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林地的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范圍內負有森林防火責任。各鄉鎮、各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加強對禁火工作的宣傳和引導,落實對兒童、智障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監護管理。 (二)禁火期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巡邏和督查力度,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和違規用火查處,尤其是對重點區域、重點地段、重點路口要派員設卡嚴加防守,林區主要路口和重要路段要設置明顯的禁火標志。要做好應急保障準備,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迅速組織力量,采取果斷措施,科學撲救,堅決杜絕各類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野外用火要及時加以制止并舉報,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報告。森林火警電話:12119。 (四)對違反本禁火令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令(2026)第1號 《平陽縣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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