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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平政辦〔2025〕82號 鰲江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 為規范平陽縣園林雅苑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原建設部等八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283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溫州市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溫政辦〔2015〕67號)、《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陽縣園林西路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施方案的通知》(平政辦〔2018〕128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期滿后,購房人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繳納收益取得完全產權,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首次進入市場處置該住房的行為。 (二)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前,應當向政府繳納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購入時差價50%的收益(扣除控制標準面積以外以市場價增購的面積),取得完全產權。限制期滿后不上市交易的,購房人也可以通過繳納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購入時差價50%的收益取得完全產權。 (三)計算應繳納的收益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參照縣稅務部門對該套房產上市交易的評稅價格(評稅價格由縣稅務部門統一提供給縣住建部門,如有更新調整,縣稅務部門應及時重新提供),經濟適用住房控制標準面積以外以市場價增購的面積不列入計算范圍,原購買時由購房人繳交的稅費予以扣除。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購房人應繳納的收益=[(該套房產的評稅價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時單價)×經濟適用住房控制標準內面積-購買時由購房人繳交的稅費]×50%。 (四)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申請繳納收益時,應當向縣住建部門提交不動產權證、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和購買發票、本人身份證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繳交的稅費憑證等材料。經濟適用住房繳納收益后,原來已經減免的稅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等)不再補交。經濟適用住房的收益由縣住建部門負責收取后,上交縣財政非稅收入專戶。 (五)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繳納收益后,持不動產權證、本人身份證明、縣住建部門出具的憑證、繳納收益憑證、契稅完稅憑證等資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產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六)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相關材料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規定收取,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房屋性質由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為市場化商品房。 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管理 (七)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死亡,因繼承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持縣住建部門出具的憑證和有關規定資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辦理房產繼承轉移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原土地使用權類型保持不變,限制上市交易期限按原約定計算。 (八)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因離婚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夫妻雙方應就產權歸屬事項達成書面協議,并持縣住建部門出具的憑證和有關規定資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原土地使用權類型保持不變,限制上市交易期限按原約定計算。 (九)因生效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當事人憑生效法律文書,按照本通知第(四)、(六)項規定補交收益和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完全產權后,允許提前辦理轉移登記。 三、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回購管理 (十)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購房人應向縣住建部門提出政府回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原買賣合同、不動產權證、身份證明等材料。 (十一)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格根據原購買價格并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折舊按每年 1%計算,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時起至回購時止。物價水平參照溫州市統計局公布的溫州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計算,自經濟適用住房簽訂買賣合同起至回購前一年度止。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回購價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格×(1-經濟適用住房交付至回購時的年數×1%+簽訂買賣合同時年度至回購前一年度的溫州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漲幅)。 (十二)縣住建部門應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房屋進行查驗并確認相關各項費用已結清后與購房人簽訂回購協議。縣住建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十三)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可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回購資金可在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加強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和出租行為監管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予以辦理交易登記手續,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該經濟適用住房。 (十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可按本通知規定由購房人補交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未滿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和未繳納收益擅自轉讓或出租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其補交收益,并按相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五、其他事項 (十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辦公室。 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22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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